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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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2
权力名称 对未经加碘的食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盐市场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号,自1990年3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0年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对碘缺乏病区必须供应合格的加碘盐,未经加碘或加碘不合格的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区的食盐市场。具体加工供应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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