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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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