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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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1
权力名称 对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号,自1990年3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0年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十五条 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添加的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是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严格遵守使用品种和剂量的有关规定。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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