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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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9
权力名称 对利用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号,自1990年3月2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0年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十六条 严禁刮土淋卤制盐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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