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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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发盐资源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盐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号,自1990年3月2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四款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和生产工具。《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0年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湖盐资源。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发湖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