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7 |
|---|---|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从事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的检查 |
| 责任主体 |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从事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畜牧和渔业用盐。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