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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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
权力名称 对擅自从事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从事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畜牧和渔业用盐。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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