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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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食盐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小包装;对擅自生产食盐小包装物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食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小包装。食盐小包装物的生产和食盐包装生产的,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企业负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食盐小包装物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食盐小包装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擅自进行食盐包装生产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加工的盐产品和工具,可以并处违法加工的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