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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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4
权力名称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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