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您所在的位置: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林西县盐务局

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
权力名称 对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1号,自1990年3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和生产工具。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