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文体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222 |
|---|---|
| 权力名称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检查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公告第3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