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统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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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主席令第15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自2006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