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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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商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23
权力名称 对酒类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商务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令第195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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