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商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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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设定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3年3月15日商务部第1号令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