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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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商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12
权力名称 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商务局
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实施主体 林西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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