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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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80
权力名称 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5.04.01 农业部令第46号)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及原良种场站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内农牧规发[2012] 1号 附件1)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辖区内的亲本和稚、幼体进行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旗(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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