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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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81
权力名称 水坝、提防、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日期】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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