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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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8
权力名称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日期】1989.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实施日期】1999.09.01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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