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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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6
权力名称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日期】201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2.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6号)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2.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5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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