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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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水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日期】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