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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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2
权力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颁布时间】2012-3-31)第十一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及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应当依照《防洪法》第十六条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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