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1 |
---|---|
权力名称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