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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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水利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63
权力名称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实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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