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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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审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1
权力名称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律。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实施主体 林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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