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审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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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法规。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