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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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审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4
权力名称 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法规。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实施主体 林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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