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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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21
权力名称 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分为4条1.对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违反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监督检查2.对发布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检查3.对发布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4.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等内容与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40号令,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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