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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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10
权力名称 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分为6条 1.对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未使用中文的监督检查 2.对集体商标注册人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处罚 3.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及时备案的监督检查 4.对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检查 5.对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监督检查 6.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1号修订)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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