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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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3号,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