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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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927
权力名称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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