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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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842
权力名称 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令第123号,自2009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令第123号,自2009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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