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842 |
|---|---|
| 权力名称 | 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令第123号,自2009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令第123号,自2009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