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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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84
权力名称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年07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年07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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