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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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市场监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94
权力名称 对违法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2年08月15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委规章。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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