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社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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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