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社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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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