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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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社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4
权力名称 对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人社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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