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社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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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