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社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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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主席令18号 颁布日期1995.1.1)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