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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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