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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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