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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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