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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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人防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五)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