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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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违规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设备设施及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地方性法规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自1999年9月24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