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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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地方性法规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9月24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