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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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或者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地方性法规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9月24日开始实施)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