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业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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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加农民负担、造成集体经济资产损失、挥霍公款、挪占、贪污公款、公物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1996年9月28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挪用、侵占、贪污的公款、公物;并可对违法违纪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增加农牧民负担的;(二)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经济资金、财产损失的;(三)挥霍浪费公款的;(四)挪用、侵占、贪污公款和公物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