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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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农业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0
权力名称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33号)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农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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