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牧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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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兽药未向购买者说明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或注意事项,中药未标明产地,禁止经营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局 |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