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牧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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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隔离观察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地方性法规。2014年9月27日公告第8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从自治区外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的,应当到达输入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