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牧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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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局 |
设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