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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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技术中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2004年6月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